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

    举报投诉


    一、举报受理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结果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我校纪检监察工作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一)检举控告类:指检举控告人对学校党组织、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检举控告。主要有以下十类:

    1.违反政治纪律行为:①发表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②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部署决定;③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④造谣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⑤其他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①违反民主集中制;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③违反干部人事劳动规定谋取利益;④其他

    3.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①非法占有或占用;②接受礼品礼金宴请;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④挥霍浪费公共财产;⑤违反住房规定;⑥其他

    4.贪污贿赂行为:①贪污;②贿赂;③挪用公款;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⑤其他

    5.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①单位挪用资金;②非法经营同类业务;③企事业单位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④违反金融税收法律法规;⑤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⑥其他

    6.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①骗取国家拨款;②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③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④其他

    7. 失职渎职行为:①生产经营管理失职渎职;②执纪执法司法失职渎职;③安全责任事故;④其他

    8.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①侵犯民主权利;②侵犯人身权利;③打击报复;④其他

    9.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②通奸重婚包养;③其他

    10.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①色情嫖娼淫秽活动;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③包庇违纪违法犯罪;④其他

    (二)申诉:指我校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议复审复核。

    (三)批评建议类:指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缺点、失误所提出的各类批评,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二、举报人的权利、义务

    (一)举报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举报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1.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其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四)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三、 来信来访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来信处理

    1.对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来信,有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阅批。然后,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和督办。

    2.对署名来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3.对匿名来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 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纯属造谣诬陷的,查清后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来访处理

    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结束后,要请来访人审看谈话纪录,并请其在谈话纪录上签字。接谈结束后,将谈话内容摘要报领导阅批。

    四、信访举报办理时限

    (一)对一般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的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三)对上级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按要求时限办结;

    (四)对交办、转办事项,承办的党组织、部门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回复结果,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说明原因。

    五、对举报人的保护

    1.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纪检监察部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jbyts@mail.zjxu.edu.cn

    举报电话:0573-83642345



     



    版权所有© 嘉兴大学纪检监察室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广穹路899号       邮编:314001       电话:0573-83646006
      浙ICP备12033620号-2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6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