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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节”来临 纪律提醒你(一):违规收礼碰不得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7-09-27
    

  

  案例警示:

  2013年至2016年,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管理科主任科员刘弘多次违规收受杭州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所送超市充值卡、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14600元。刘弘受到记大过处分。

  2015年9月,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王时海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吕某赠送礼金2800元。2016年11月14日晚,王时海在北仑常寿茶膳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吕某宴请,并于饭后接受吕某组织的娱乐活动。上述消费共计支出4680元,均由吕某支付。2017年5月23日,王时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撤职处分。

  八项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中央三令五申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每逢节日都把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作为反“四风”的重点问题来抓。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严守纪律,做到不收不送。

  这5条红线要记牢:

  1.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

  3.严禁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4.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

  5.严禁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利用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

  党纪条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2000年12月25日召开,编者注)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来源: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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