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我校纪检监察工作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一)来信处理
1.对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来信,有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阅批。然后,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和督办。
2.对署名来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3.对匿名来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纯属造谣诬陷的,查清后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来访处理
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结束后,要请来访人审看谈话纪录,并请其在谈话纪录上签字。接谈结束后,将谈话内容摘要报领导阅批。
(一)对一般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的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三)对上级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按要求时限办结;
(四)对交办、转办事项,承办的党组织、部门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回复结果,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说明原因。
1.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纪检监察部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0573-8364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