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聚焦

不动产登记在即,贪官尚能“房”否?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4-12-25
    

千呼万唤,不动产登记条例终于显露真容。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专家认为,尽管这一条例的制定本身是出于保障产权及交易安全目的,但在客观上,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为腐败线索的核查提供了技术支撑,有利于对各级官员产生震慑作用,其在反腐败上的积极意义毫无疑问。

  房产是贪腐非法所得的重要载体

  贪官马超群很是“火”了一把。除了上亿元现金、37公斤黄金,这个“小官巨贪”的典型标本还坐拥68套房产,令人咋舌。从近年查办的案件来看,上至省部级高官,下至村支书,“房子多”成为一些贪腐官员继“钱多”、“女人多”之后的又一“标配”。

  关于这些房产的来源,有媒体归纳为四个渠道:一是官员受贿后直接购买;二是房地产商或下属赠送;三是房地产商将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卖给官员;四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利用自身职权建设并使之合法化。

  为何房产“异军突起”成为贪腐官员非法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家认为,近十年来土地市场、房地产价格飞速上涨,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因而权力变现更集中地体现在这一领域。加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缺失、房地产信息联网制度不健全,使得房产成为腐败官员不法财产保值增值的“重点选择”。

  《暂行条例》对于预防腐败、震慑贪腐有积极意义

  “对房产实行统一登记,加大了贪腐官员隐匿财产的难度,有利于发现官员资产与合法收入不相符的情况和其中可能存在的腐败线索。”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其实早在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就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但由于核查成本高,对领导干部的申报情况很难逐一核实,可能导致不报、少报等问题。”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

  《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意即,在今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如果相关司法机关依法查询,确实可以迅速获取以人为单位的全部不动产信息。

  显然,这对于促使官员廉洁从政、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有着不可小觑的倒逼功能。而中国社科院12月16日发布的《反腐倡廉蓝皮书》中,也将不动产登记当做“中国版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一环。

  “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实质性监督。”高波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高效提取、遴选、查核线索,实现后续证据转换,对于预防腐败、震慑贪腐有着积极意义。

  他同时指出,《暂行条例》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本身并不具备天然的反腐功能,其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的是技术性支撑,不要“神话”制度。

  庄德水则认为,反腐败效果的实现更有赖于配套制度的完善,建立各部门、同级省市之间横向到边,省、市、县之间纵向到底的信息共享网络。(来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版权所有© 嘉兴大学纪检监察室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广穹路899号       邮编:314001       电话:0573-83646006
  浙ICP备12033620号-2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604号